代理赌博平台挣外快,犯罪获刑悔已迟
“原以为只是在网络赌博平台做代理挣一点外快,怎么就涉嫌开设赌场罪了呢?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绝对不贪图这个钱,都是我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李某在听到检察官对开设赌场罪的解释后,后悔不已。
近日,由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被告人李某在工地上看到工友通过某棋牌类娱乐软件打牌,便索要了相关链接及联系方式,并在上线推荐下加入了群聊,工作之余试试手气。上线看到经常有新人在李某的推荐下加入该群,便劝说李某当起了代理,李某通过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参赌消息等方式招揽群友,在群友进入“牌友群”后,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向他们收付款,从中抽成获利。截至案发时,李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账户累计收取赌资534922元,获利10万余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很多违法嫌疑人都会错误地认为,在手机上参与赌博是娱乐活动,担任代理赚外快,即使被抓到也只是行政处罚,不会涉嫌犯罪。此案检察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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