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相同点和区别
一、两罪的相同之处
(一)都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虽然会出现一些参与人员不认为自己被骗或骗取他人,但是,传销犯罪采取的是“客观骗取说”,即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为”作为认定骗取的条件。那么,集资诈骗罪也是,集资诈骗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骗取他人的财物,其钱款去向不明,如挥霍干净、用于非法用途。如果不是骗取,那么就一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务中,对以骗取财物为主要目的的传销活动,通常是以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单独列为一项罪名后,其实是对于传销犯罪作了更细的划分,也就是前面陈述的诈骗性质传销活动与经营诈骗型传销、经营“团队计酬”型传销。对于前面两种传销活动,都和集资诈骗一样,以骗取财物为客观特征和行为性质。
(二)行为人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以传销为形式,实质上非法占有财物性质的集资诈骗。传销只是形式,是种依托或模式,集资诈骗才是目的和结果,非法占有财物意图明显,实质上就是诈骗性质的传销活动。这是两个罪名都具备的特征。
(三)都属于涉众型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三个罪名都是涉众型,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影响面较大、传销参与人员或被集资对象人员不特定,具有广泛性、大众性和人数众多的特征。
(四)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问题
有学者认为,组织、领导者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和虚构隐瞒真相的客观方面是相同的,其构成要件本身即存在一定程度的吻合,因此应当属于法条竞合。
二、两罪的区别之处
(一)行为方式不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集资诈骗罪规的行为方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所谓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两者比较下,前者行为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多个方面共同完成。然而,后者行为相对简单和直接,就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至于诈骗方法上,会呈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
相比较下,传销更强调以某种名义,通过入门费、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要求缴纳费用得到资格,之后形成层级和人数,再继续发展他人,计酬依据在后面人数的增加之上,引诱和胁迫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而后者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二)组织结构不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结构上更体现为传销组织的固定化与获利的稳定性。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只是形式或称道具,内在是固定的、具有复杂层次的层级和人数结构,以达到骗取的目的。参加者需要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才能获取加入资格,之后形成金字塔式的“裙带”关系。
而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直接追求对投资者资金的占有,方法、手段较为简单化,不要求参与人员购买商品或服务,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直接投资。也没有对参与人员形成层级和人数“裙带”关系。比较之下,前者是通过加入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上线对下线负责,下线不认识更上层级人员,表现为明显的层级关系;而后者并不表现上下层级组织关系,而是扁平化,横向、扩散式发展,以集资人为中心。
(三)获取财物的来源不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获取利益来源于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增加,达到财富的暴增。通过参与人员不断地发展下线,下线又发展下线实现财物的积累。缴纳的入门费、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费用多少可能是固定的,不以单个人数量多少为核心计算,而是以下线人数增加为主要依据。如此,实现顶层组织和领导者,财富的累积与“井喷”。
然而,集资诈骗罪的财物来源,表现为投资者直接的投资,常常是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返利等方式诱骗他人投资。而投资人金额上越多越好,并不以参加人的数量作为主要来源,即主要与金额多少关联。
(四)进入“团体”的资格门槛不同
无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都有如何认定被害人与参与者的问题。但该问题在两罪中所呈现的性质不同,这也是对两罪进行区分的一个重要因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参与者有“加入资格”的要求,其相比较集资诈骗罪而言,需要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入门费”,而且这个“入门费”数额上,可能是相同的,或者数额固定的几个档次。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参与者必须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未获取资格,便不是该传销组织的一员,不能从中获利。
而在集资诈骗罪中,参与者只需要进行资金投资即可,数额没有固定和限制,多少都可以,趋向于越大越好,但是没有视为“入门费”或加入资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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