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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境赌博”?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4-07-15    来源: 新浪彩通    访问量:277    点赞:77

一、什么是跨境网络赌博


跨境网络赌博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其类型繁多,一般是以“结果”型的赌法为主(例如赌球、赌马、网上百家乐等)。


现在,网络赌博又衍生出许多电子游戏的形式,如麻将、捕鱼、牛牛、诈金花、彩票、猜数字、德州扑克等,甚至还有并不开门营业的线下赌场开设的网络直播赌博。尽管跨境网络赌博的形式与玩法众多,但是其性质归根结底就是诈骗。


跨境网络赌博的背后是充满恶意的陷阱,请保持警惕,务必远离!



二、跨境赌博常见的诈骗手法


1.先予以小利,让受害人尝到甜头


不法分子一般通过广泛发布网络赌博广告,设置网络赌场入口,诱导公众下载APP等方式来拉人头。


刚接触网络赌博时,大部分人会保持着一种高度怀疑的态度,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充值少量金额。于是赌博网站会让其在前期以获胜居多,并且赢取的金额可以立即到账,让参赌者产生“很容易赚钱”的想法,上瘾的同时不断增加充值的金额。


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在赌博聊天群中,利用“发红包”功能,发起“赌大小”“压数字”等赌博活动,同时安排人员不断发布赚到钱的截图进行造势,以获取参与者的信任。


2.后台造假,人为操控


大多数的赌博网站都可以在后台通过精心设计、人为操控的算法设置赔率,或者直接操控赌局结果,让参赌人输多赢少。即使是号称“在线发牌”的赌场实时直播也充斥着各种作弊手法。



3.以各种理由限制提现


在参赌者充值了大量金额或者赢了一大笔钱后想要提现时,赌博网站往往会以“黑客攻击、系统故障、账号异常、注单违规”等等借口限制其账户提现,而解除这个限制就要缴纳高昂的“解封费”,参赌者往往迫切地想取出赢得的钱便缴纳费用,从而越陷越深。


4.赌局抽水,最后赢家只有赌博网站


在网络赌博中,赌博网站都会从参赌者的盈利部分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行话叫“抽水”。赢得越多,赌博网站抽成越多,所以最后的赢家只会是赌博网站,而输的自始至终只有参赌者。


5.逃避打击,资金损失难以追回


网络赌博团伙的服务器一般都设置在国外,监管难度大。同时,不法分子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测和打击,会购买大量他人的身份证开设账户,以及使用和控制大批他人的支付账户、银行卡,以便于将大额资金分散至多个账户并组织提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请大家牢记:所有赌博网站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骗取您的钱财!


三、跨境赌博有哪些危害


跨境赌博,十赌十输,很多人为此倾家荡产,衣食无着,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导致受害者深陷泥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跨境赌博,更容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同时,跨境赌博滋生一系列黑灰产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跨境赌博,导致大量赌资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汇至境外,造成资金恶性外流,扰乱了我国外汇管理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着国家的金融安全,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防范跨境赌博安全知识


1.在跨境赌博、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购买来的银行卡及账户转移赌资。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您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任何形式的个人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各类具有收款、付款、转账等功能的实名账户。同时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


2.根据相关规定,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3.在我国,参与跨境网络赌博,开设赌博网站是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请加强防范,自觉抵制。


4.跨境赌博、网络赌博是骗局,平台背后往往是不法分子在操控输赢,请了解网络赌博套路,认清赌博的危害和后果,切勿相信虚假广告宣传,更不要参与。


5.对于网络中陌生的“好友”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对方说辞。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信息,不要向他人泄露或在不明网站中填写。


五、跨境赌博将会触犯哪些法律?


跨境赌博是一种危害家庭、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家庭及社会治安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根据涉赌活动的性质和情节,跨境赌博行为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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