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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洗钱陷阱 保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4-04-10    来源: 仓山检察    访问量:372    点赞:114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警示

2017年2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俞某某为牟利非法利益,在仓山区某旧木料加工厂内,先后组织4班非法民间标会活动,吸引周边群众参加。其间,被告人俞某某以会头的身份负责招募会脚、主持标会、收取会款,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设计会单、建立微信群通知会脚标会信息、帮助收取会款。

经专项审计,2017年2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俞某某、吴某某利用上述标会非法吸收会款共计人民币1300.3050万元,造成30名会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1.099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收取部分会款后,通过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提现方式将部分会款转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后再通过转账方式在其数个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间转移会款合计约人民币49380元。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吴某某非法组织和利用民间标会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个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正式将“自洗钱”入刑,依法对“自洗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向他人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等。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帮助他人转账或者提现。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交易信息,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识别,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而成为“洗钱”的工具人。

近三年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洗钱犯罪追诉力度,努力做到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洗钱案件。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坚持“一案双查”机制,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遗漏涉嫌洗钱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梳理、研判上游犯罪资金流向,引导侦查取证。现已依法办理洗钱案件4件9人。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与金融机构、纪委监委、公安、法院等联系,在重点线索共同研判、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协作,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合力。多元开展普法宣传,积极联合公安、法院、银行等多个部门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提高公众对“洗钱”风险的辨别和防范能力,避免陷入洗钱等违法犯罪的误区。

今后,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以反洗钱工作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为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提供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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