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别再“孤注一掷”
网络赌博“十赌十输”、套路满满,一些不法分子还妄想动动手指便“发家致富”,却不知早已掉入赌博网站操控的骗局中。近日,红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0年的一天,陈某某接到一境外电话,对方自称是某赌博网站的职员,对方问陈某某是否对赌博游戏感兴趣,并向其介绍某赌博网站上的赌博项目。为打消陈某某的顾虑,对方声称他们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国外,国内查不到,而且只让陈某某做代理,没有任何风险,还会按照其发展的玩家(赌客)下注净输金额来返利。一听有丰厚的报酬,陈某某便答应了,并通过对方发送的链接从赌博网站下载“XX棋牌”网络赌博游戏APP参与赌博,后按照提示申请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陈某某担任代理期间,通过向周边朋友分享或在朋友圈向不特定的人分享其专属推广二维码的方式推广该网络赌博游戏APP,他人通过扫描其分享的二维码注册账号并参与赌博。2020年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陈某某共发展直属玩家68人、其他玩家24人,一共获得赌博平台返利20613.11元,该返利已全部被其用于赌博充值和提现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玩家并参与赌博平台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将赌场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各类赌博网站、赌博软件、微信赌博层出不穷。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博无场所要求,参赌人员无需直接接触,影响范围更广、参与人数更多,不少参赌人员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赌博害人害己,轻则遭受财产损失,重则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赌博不会让你发家致富,我们应学法知法,远离赌博,珍惜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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